懷化市民政局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公示

發(fā)布時間:2023-11-08 09:21信息來源:懷化市民政局

懷化市民政局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公示

序號

重大執(zhí)法決定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

權力類別

行政執(zhí)法主體

1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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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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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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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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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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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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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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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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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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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予以沒收非法財產價值3萬元以上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十二條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規(guī)章】《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1號)第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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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yè)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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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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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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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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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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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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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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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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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予以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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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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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處沒收非法財產價值3萬元以上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規(guī)章】《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1號)第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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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對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予以沒收非法財產價值3萬元以上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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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guī)定開展活動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guī)定開展活動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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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xù)開展活動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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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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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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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三)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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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完成公益事業(yè)支出額度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完成公益事業(yè)支出額度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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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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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予以責令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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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對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組織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性質、用途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管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五十三條 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組織擅自改變所募捐財產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該財產交由其他慈善組織管理。
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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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對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予以5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關閉或者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yǎng)老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yǎng)老機構實施監(jiān)督。
第七十九條 養(yǎng)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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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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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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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處3千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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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對擅自興建殯葬設施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第628號修正)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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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第628號修正)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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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予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第628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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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予以沒收非法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第628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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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對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但因不參加年檢撤銷登記的除外)

【規(guī)章】《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號)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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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對慈善組織未按慈善宗旨開展活動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ㄒ唬┪窗凑沾壬谱谥奸_展活動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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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ǘ┧椒?、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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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予以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ㄈ┙邮芨郊舆`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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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對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ㄒ唬┻`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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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ǘ⒉坏糜糜谕顿Y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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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ㄈ┥米愿淖兙栀涁敭a用途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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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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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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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對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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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對慈善組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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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予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痪哂泄_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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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對慈善組織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予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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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對慈善組織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予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騿挝换蛘邆€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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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對慈善組織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予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恋K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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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予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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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情節(jié)嚴重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條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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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條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行政處罰

懷化市民政局

59

將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行政處罰

懷化市民政局

60

未按照規(guī)定將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予以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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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社會團體(含慈善組織)成立登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八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十條第一款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fā)布,第666號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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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含慈善組織)成立登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八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十條第一款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第一款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第一款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行政許可

懷化市民政局

63

建設殯儀服務站和骨灰堂的許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

【行政法規(guī)】《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第628號修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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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地名命名、更名、登記審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

【行政法規(guī)】《地名管理條例》(國發(fā)[1986]11號)                                
     第五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它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四、五款規(guī)定的地名,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四)不明顯屬于上述范圍的、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區(qū)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于行政區(qū)劃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二)國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三)邊境地區(qū)涉及國界線走向和海上涉及島嶼歸屬界線以及載入邊界條約和議定書中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和居民地名稱,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四)在科學考察中,對國際公有領域新的地理實體命名,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五)各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在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專業(yè)主管部門審批。
    (六)城鎮(zhèn)街道名稱,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審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單位承辦,也可以交其他部門承辦;其他部門承辦的,應征求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單位的意見。                              

行政許可

懷化市民政局

65

公開募捐資格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辦理期限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guī)范的條件的,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行政許可

懷化市民政局

66

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封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fā)社會風險的)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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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對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的收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fā)社會風險的)

【行政法規(gu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行政強制

懷化市民政局

68

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的封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fā)社會風險的)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規(guī)章】《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民政部令第27號)
    第九條第二款 “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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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對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證書和印章的收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fā)社會風險的)

【行政法規(guī)】《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行政強制

懷化市民政局

70

對被責令停止活動的基金會,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fā)社會風險的)

【行政法規(guī)】《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行政強制

懷化市民政局